君源小说网

繁体版 简体版
君源小说网 > 四合院求生记 > 第124章 判决书 恶有恶报

第124章 判决书 恶有恶报

行政拘留十二日,罚款旧人民币

200

万元(折小米二十斤);3

厂内记大过,暂停高级锻工待遇六个月,大会公开检讨;4

期记重审技能与品行。

(三)闫埠贵

罪名:监管失职罪

理由:未尽政策宣讲与劝阻义务,损害教师公信力,如实陈述

结果:1

批评教育,书面检讨(校职工大会宣读);2

取消先进评选,扣半年绩效(折小米四十斤);3

暂停班主任一个月,参与拥军劳动一个月;4

行政警告处分。

(四)贾张氏

罪名:企图侵犯公民住宅罪(预备犯,积极实施者)

理由:发起煽动聚集,致未成年人受惊吓,当庭认罪

结果:1

行政拘留七日,罚款旧人民币

100

万元(折小米十斤);2

街道及厂属院公开检讨。

(五)其他参与人员

理由:被煽动参与,主观恶性小,如实陈述

结果:1

轧钢厂工会组织集l检讨,每人交悔过书;2

工余修缮四合院三日;3

派出所训诫登记;4

扣半月奖金充拥军基金。

三、附带民事赔偿

责任划分:易中海

40%、贾张氏

30%、刘海忠

20%、闫埠贵

10%。

赔偿标准(参照

1951

年北京物价及拥军标准):

易中海:80

万元(面粉二十斤、鸡蛋三斤);

贾张氏:60

万元(面粉十五斤、红糖二斤);

刘海忠:40

万元(大米十斤、食用油一斤);

闫埠贵:20

万元(小米五斤、红枣一斤)。

履行方式:十日内一次性支付(厂

校财务协助),逾期强制划扣;何雨柱代收,专项用于何雨水生活保障。

四、其他处理决定

四合院自治小组配合军管会、厂校宣讲政策,闫埠贵协助;

剩余罚款及赔偿款用于拥军宣传;

没收工具移交轧钢厂作公益用途;

建立易中海改造档案,季度报送情况(与减刑挂钩)。

五、上诉权利

不服本判决,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四九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审判长:xxx

审判员:xxx

人民陪审员:xxx

1951

x

x

(人民法院公章)

.b
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