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下两个案子,都说民企业在金融服务社贷款是金融服务社超范围经营,是无效合同。夏天觉得这是一个新课题。其中,贵z招商发展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写道
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深中法经初字第1026号
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(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)。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。
负责人王显耀。
委托代理人郝文婷,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。
被告贵z招商发展有限公司。地址。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。
法人代表邵华。
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