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。
法定代表人王显耀,职务行长。
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。
住所地深圳新安海滨路2栋。
法定代表人陈连平,总经理。
申请请求
1、裁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。
2、裁定撤销上述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中院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。
3、裁定驳回被申请再审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起诉,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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