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律师根据法官的要求进行质证,同样没有任何异议。同时,他也觉得这样的证据不过是在凑数,对案件的最后结果不会有影响。
“第三份证据,粤省警方的《讯问笔录》,该笔录是我们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调取的。
证明:本案所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作案经过,其所得银行账户信息均来自第三人,而不是来自原告。
从已经查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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