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第三份证据,离婚协议,证明焦江雪的抚养权归原告,被告无权带走焦江雪。”老律师说道。
于薇看向陈夏,陈夏点了点头,于薇认可对方提出来的证据。但是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,陈夏质证称,之所以带走焦江雪,是因为原告存在家暴的情况,不利于孩子成长。
第四份证据是原告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,证明原告焦桐有经济能力抚养焦江雪。陈夏和于薇对此不持异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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