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,任何涉及个人或项目的材料,播出前二十四小时提供目录,直播中新增材料只能标记为待核验,不得定性。
第二,嘉宾可以对与本人相关的事实错误当场提交异议,节目必须保留异议与材料入口。
第三,未授权影像、病历、私人通信和第三方隐私不得使用。
第四,离场不构成违约,嘉宾不因拒绝回答超出协议范围的问题承担赔偿。
第五,主办方、赞助方和内容审核方的利益冲突须公开,至少说明与涉事公司的投资、代理或供应关系。
裴制片回电话时几乎失笑。
“你这是要把直播做成法庭。”
“不是法庭。”沈砚说,“法庭有证据规则。你们这连节目规则都没有。”
他没有要求节目接受所有条件才出席。
他给了对方一个选择:签条件,沈砚作为嘉宾到场;不签条件,他会在同一时间开独立直播,公开说明自己收到过什么邀请、拒绝了什么协议、能确认什么和不能确认什么。
裴制片沉默良久。
第二天清晨,主办方发来修订合同。
四项接受。
只有第五项被改成“赞助方信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披露”。
盛闻的名字仍藏在“法律允许”后面。
沈砚签了。
签名前,他在合同空白处加上一句:
“本次签署不构成对任何未核验材料真实性的认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