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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九十五章:公民公物

日头偏西,刑部案厅里的光线渐渐沉了下来。

沈蕙笙放下笔时,案前的墨迹未干,墨色在纸页上微微洇开,尚带着一丝未散的力道。

四周的翻卷声与落笔声不知何时低了下去,静得仿佛连暑气,都沉在纸面之上――这一笔,像是压了千斤重。

她凝目案页,静默良久,心中并无半分落笔既了的松脱。

她知道简知衡为何将此卷转予自己――

因他知道,她与他一样,愿为女子发声,亦敢为女子抗争。

她尤记得两人初识时,同样是为了盼娣、来娣两姐妹。

彼时鼓声破晓,她于堂前击鼓,以一声声撕开不公,替女子夺理;彼时披风落地,他以披衣遮挡,将女子一寸寸的尊严护住,不任人践踏。

一理一情,所争所护,共成一体――

皆是为女子,争回她们本不该失去的那部分权利。

小吏之女,不过十六,只因一句“说不”,便险些丧命。

此案已非悔婚,也非抗命的问题,而是制度之下――女子无权拒绝的残酷写照;所谓父母之命、媒妁之,本质上,不过是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剥夺。

在律文之外,这种以“礼法秩序”为名的婚姻习俗,早已先一步裁断了女子的一生。

当朝律法虽未明“不可拒”,却在诸多默认之中,为拒绝设下重重代价:父母擅自许婚,合法;聘财既出,婚约生效;子女悔婚,便成违礼辱亲;逃离既定婚事,甚至要以刑名相待。

拒绝本身不入罪,可拒绝之后,女子几乎无路可走。

想到这里,沈蕙笙忽而有些想笑――不是因为可笑,而是因为那种套路,太熟悉了。

现代法律中的“离婚冷静期”,又何尝不是如此?

它虽不是直接禁止离婚,却也是在程序上设下了阻力,在形式上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施加限制。

古之以礼名之,今之以程序述之,本质却殊无二致――都不过是为了维系体制自身。

那么,在这样的体制面前,女子究竟算是什么?

是公民?

还是公物?

是否只要秩序得以维持,她们的意志、她们的声音,便可以被轻易抹去?

她其实已经有答案了。

当“体制”、“秩序”落下的同时,她的心海里便浮起一个名字――

萧子行。

新朝秩序的缔造者,也是如今天下礼法最稳固的掌权者。

而且,她很清楚,他是不一样的,他不是那种把秩序当枷锁的人。

他曾以一纸新令,破百年旧例,使女子得以执印署名、得以公平竞争――那是这世道第一次为她们打开一道缝。

他本不必如此。

他完全可以循旧,可以安稳守住那套沿袭百年的规条――那才是太子最稳妥的选择,也是新帝最无需费力的路径。

而他也是那样稳妥的人,像是天生为守住秩序而生。

可正因如此,他每一次选择去触碰旧例,都不是冲动,而是深思熟虑后的必然。

他破的,从不是规条,是不公;他护的,也不是所谓女德,而是人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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