……
1999年4月中旬,中环某信托公司会议室。
会议室不大,落地窗外是中环密密麻麻的写字楼,对面大厦的玻璃幕墙把阳光反射进来,落在靠窗那一面的三人身上。
这三人,穿着统一定制的深色西装,手腕处的袖扣很讲究,领带更是系得一丝不苟。
这时,中间最年长那位快速的翻完文件的最后一页,摘下眼镜,揉了揉鼻梁,说道:“邝生,投票权给别人,收益权给自己;这套架构,广管局能认?”
邝律师没急着回答,他把文件往自己这边挪了半寸,低头看了一眼封面上的标题:《不可撤销信托契约草案》;认真的说道:“我们不是来问能不能认的,我们是来问怎么让它能认的!”
对面三个人互相看了一眼,中间那位翻开文件,手指点在第三条上:“这里写的,受托人必须无条件按照保护人的指示行使投票权;无条件!邝生,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?”
“知道。”邝律师说。
“受托人有信义责任。”那人把文件合上,“香港法律要求受托人独立判断,你让我无条件听别人的,出了事谁担?我还是信托公司?”
邝律师还没来得及说话,左边那位年轻一点的开口了:“保护人是你那位内地客户对吧?他刚来香港,连永久居民都不是,这种身份,能当保护人?”
“能!”邝律师说。
“依据?”年轻人追问。
邝律师立即从公文包里抽出了一本薄薄的法条汇编,翻到折角那一页,推过去:“请看《受托人条例》第41条,上面注明了保护人不持有信托财产,不承担受托人责任,不需要是合资格人士;只需要有‘足够的利益关切’!”
那人拿过法条汇编看了起来,会议室里一下陷入了寂静之中。
过了一会,三人看完法条汇编后,最年长那位把眼镜摘下来,慢慢擦着镜片说道:
“邝生,你这些条文背得很熟!
但我干了二十五年信托,见过太多‘看起来合规’的东西,最后被法院认定是虚假信托!
你这套,投票权和收益权拆得这么干净,监管一看就知道你想干什么。”
说完,他戴上眼镜,看着邝律师:“他们不会喜欢的!”
邝律师正准备回答,会议室的门一下就被推开,蔡崇信手里拿着一份文件和一杯咖啡,走了进来。
让几步就来到了邝律师旁边,坐下,看了看,说道:“我插一句!”
三个人看着他。
“我在耶鲁读过信托法。”蔡崇信把杯子放下,“这套架构的关键,不是‘有没有先例’,是‘能不能让监管相信这不是虚假信托’!”
最年长那位眯了眯眼,蔡崇信继续说:
“虚假信托的特征是什么?
委托人保留太多控制权,受托人根本没独立决策空间;
但我们的架构里,受托人是有独立权力的,只是他必须按保护人的指示行使;
这两者不矛盾!”
说着他把手里的文件推过去,继续:
“1997年高等法院‘信报信托案’判例,法官明确写了:只要信托文件本身有效,受托人按文件行事就不违反信义责任!保护人制度在香港不是新鲜事!”
三个人低头看那份复印件,没人说话;邝律师在旁边轻轻吸了口气。